淘宝网店转让签订的转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来源:银爪网 |发布时间:2021-01-05|浏览:166
有竞争就有淘汰,在这个日益繁荣的电商时代,网店作为一种虚拟资源,受到越来越多人群的认可。淘宝作为过你的三大电子商务平台之一,网店买卖变得越来越普遍。银爪网作为第三方网店转让平台,在网店转让过程中为买卖双方提供店铺转让的纸质合同,但是不管是网店买家还是卖家都有疑问,网店转让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关于这个问题,银爪网小编下面为大家解答这个疑问。
网店转让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应,我们首先要知道合同转让的定义:它是指合同法律关系主体的改变。根据转让内容的不同,合同转让包括了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以及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三种类型。合同转让既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合同转让的类型不同,其转让的条件、程序和效力也不尽相同。
合同转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合同转让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才能生效,否则无效。
第79条 债权的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80条 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81条 从权利的转移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82条 债务人的抗辩权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83条 债务人的抵销权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84条 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85条 承担人的抗辩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86条 从债的转移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87条 合同转让形式要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88条 概括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89条 概括转让的效力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网店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网店转让民事关系的协议,网店转让合同属于合同法上规定的买卖合同,网店是合法的“物”,以其作为合同标的物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也不违反其他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此类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其他类型的合同(例如网店租赁合同等)也同样合法有效。
可见,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进行淘宝网店转让的过程中,签订的转让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并具备法律效应。第三方平台为了保护网店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签订转让合同是必要的。银爪网平台提供的转让合同不能修改,而买卖双方的协议条款可以添加在附加条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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