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描述里一词之差,竟被罚款上万元!!
来源:银爪网 |发布时间:2021-02-23|浏览:162
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long long ago的杭州“方林富炒货店”被罚事件。
其实从2015广告法新规开始到如今,也是三年之久了,但是这样的事件还是频繁发生着。虽然很多专业人士也是三令五申,提醒大家小心类似的极限词语,但是因为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好多情况也是让人拿捏不准十分纠结的。作为遵纪守法和谐向上的社会主义好公民,让我们一起来好好学习《广告法》。
问1:发布在淘宝、天猫等上面的算不算广告?
答:算算算,真的算。
解析:根据广告法,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问2:我的商品图片是直接厂家、供应商提供的,我对他负责吗?
答:负负负,真的负。
在此提醒老爷们,切莫太过于信任厂家的广告,在发布所有商品图片前一定要检查检查再检查,核实广告清晰明确属实可证,再行发布。
解析:根据广告法,总则第二条在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也有相关规定,销售者,也要对于销售行为承担责任,广告也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问3:究竟什么样子的问题是属于广告法禁止的?
答:除有单独规定的外,大家可以这样理解,一切无法证实的宣传,即并没有既定事实或者证明作证的,都属于虚假内容。万万不可以放置在商品页面或者是实体包装中。
解析:参考《广告法》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还有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所以,以后就不要随便写上“来自火星的新技术“,“绝对满足你的想象””相关调查研究表明“诸如此类含糊又不准确的表述了。
问4:哪些词语是明确禁用的极限词?
答:极限词,目前最普遍的大家经常会出现的就是“最“,系列“独家“系列,“第一系列“例如,销量第一,质量最好,独家技术;对于以上词语的同意或者是衍生词,例如,无与伦比,独一无二,首家,顶级,极致,完美,等等。
解析:参考《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因为实在是有点多,无法穷举,大家可以参考:
https://service.taobao.com/support/seller/knowledge-20119776.htm
问5:有买家联系我,说我违反广告法,已经投诉到工商局了,我该怎办?
答:处理思路:预警→核实问题是否属实→整改广告信息→了解买家意图→视情况确定应对策略→视情况主动联系属地工商局报备征求意见。
解析:一定要提高警惕意识!最好把这种警惕意识传达给所有的店铺工作人员,在一线客服收到这样的投诉时候,一定要及时预警。第一时间对于全店铺商品进行检查,标题副标题详情描述和每一张照片都不要放过,若发现有类似无法解释的宣传或者是极限词语,马上进行下架整改。对于买家反馈的举报情况进行核实。若发现有您无法解释、无法给出证实的宣传情况,一定要马上删除或者修改。
而对于可能某些买家提出的赔偿要求,这个建议商家老爷们谨慎对待,在友好沟通的基础上,切莫盲目进行理赔。因为工商行政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发现有违法行为时候,不会强制商家一定要赔钱买家,但是对于涉嫌违法的行为,是会视情况进行立案的。当然遇到一些无法处理确定的情况,最保险的措施还是主动联系下您注册地或者经营地所在的工商局,针对具体的问题进行有方向的求助。
来源:政法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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